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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roleselan联合化疗对比单纯化疗治疗中国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受试者的III期研究

已结束
适应症:成人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克隆性恶性疾病,血液肿瘤
项目用药:Uproleselan注射液曾用名:
年龄要求:18~75岁
招募人数:0
开展区域:
天津/浙江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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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比较接受Uproleselan联合化疗与单纯化疗的受试者的总生存期(OS)。

参加标准
  1. 年龄≥18岁且≤75岁,性别不限。

  2. 在初次诊断时被诊断为AML,且骨髓原始细胞或外周血原始细胞≥20%(根据WHO标准2008)。细胞遗传学异常t(8;21)(q22;q22)、inv(16)(p13q22)或t(16;16)(p13;q22)的患者,无论原始细胞百分比为多少,均可诊断为AML。

  3. 对于原发难治性AML:a.难治性疾病定义为开始接受含蒽环类药物的诱导治疗后疾病至少持续28天(骨髓原始细胞≥5%),或首次缓解(CR、CRi、完全缓解伴有血小板恢复不完全[CRp]、CRh)不足90天后复发。不可存在孤立性髓外浸润。b.持续性疾病(骨髓中原始细胞≥5%):既往必须接受过1次(并且仅1次)含蒽环类药物的诱导治疗。除以下情况外,不得进行第二次诱导缓解。1)可在28天内使用含相同化疗药物(如阿糖胞苷/柔红霉素“7+3”和“5+2”;或阿糖胞苷/柔红霉素“7+3”和“7+3”)的同类治疗方案进行再诱导。2)可在28天内使用含其他蒽环类药物(如第1次诱导使用阿糖胞苷/柔红霉素,第2次诱导使用阿糖胞苷/伊达比星)。3)既往采用特定方案(维纳妥拉/低甲基化药物[HMA]、维纳妥拉/低剂量阿糖胞苷[LDAC]、HMA单药)后,可采用蒽环类药物诱导方案进行诱导。可能接受某些方案(维纳妥拉/HMA、维纳妥拉/LDAC、单药HMA)达到缓解,然后复发,现在对含蒽环类药物的诱导治疗无效。c.首次缓解(CR、CRi、CRp、CRh)不足90天后复发:1)任何诱导方案首次缓解后,复发前可能接受了巩固治疗。

  4. 对于复发性AML,必须为未经治疗的首次或二次复发:a.复发性疾病定义为根据欧洲白血病网(EuropeanLeukemiaNet,ELN)缓解标准,既往达到CR、CRi、CRp或CRh后,骨髓中原始细胞≥5%。CR1(第一次缓解)和CR2的最短缓解持续时间需分别≥90天和≥45天,定义为记录的缓解日期到复发期为90天或45天。不可存在孤立性髓外浸润。b.旨在诱导缓解而使用的细胞毒性或非细胞毒性治疗,无论使用何种药物,均将被视为诱导治疗,以此判断患者是否符合“未经治疗的复发”。例如:含蒽环类、阿糖胞苷、氯法拉滨、克拉屈滨的方案及抗体-药物偶联物。c.既往可使用某些方案(维纳妥拉/HMA、维纳妥拉/LDAC、HMA单药)治疗。d.在评估“未经治疗”时,单独使用的FLT3抑制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IDH1/IDH2抑制剂或类似靶向抑制剂不属于细胞毒性化疗,可以使用。

  5. 既往接受过一次HSCT有资格入组。

  6. 尚未接受过本研究中的诱导化疗方案。

  7. 经研究者判断适合接受本研究的诱导化疗方案。

  8. 外周血绝对原始细胞计数(ABC)≤40.0×109/L(ABC=外周血白细胞[WBC]总数×原始细胞%)。在Uproleselan或安慰剂给药前可使用羟基脲控制绝对原始细胞计数。

  9.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2分。

  10. 预期寿命>4周。

  1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12. 愿意并能够进行本研究方案中要求的所有评价和程序。

排除标准
  1.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2. 不明谱系的急性白血病(双表型白血病)。

  3. 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急变期。

  4. 继发难治性AML(如针对当前复发疾病接受治疗但未达缓解)。

  5. 有活动性体征或症状的恶性肿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CNS)(无需腰椎穿刺)。既往CNS受累可接受。

  6. 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G-CSF(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或普乐沙福既往治疗。

  7. 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接受异体HSCT≤4个月,自体HSCT≤3个月或供体淋巴细胞输注(DLI)≤6周。

  8. 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2级或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活动性慢性GVHD。在未发生慢性GVHD的情况下,必须在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至少14天终止移植物抗宿主病的预防性治疗。

  9. 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免疫治疗或放疗;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任何其他试验性治疗或化疗。a.羟基脲除外,羟基脲可在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用于控制外周血原始细胞计数;b.FLT3抑制剂、TKI或IDH1/IDH2抑制剂或类似的靶向抑制剂除外,这些药物不属于细胞毒性化疗。但必须在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5天停止使用。

  10. 肝功能异常,定义如下。在随机化前72小时内确认:a.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ULN)(必须进行至少一项评估,且均须在合格范围内)。b.直接胆红素>2.0×ULN。c.因潜在的恶性肿瘤出现的肝功能异常除外(在随机化前记录判断这一情况的医学依据并与医学监查员确认)。

  11. 肌酐清除率1.5×ULN。在随机化前72小时内确认。

  12. 已知甲型、乙型(如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时,DNA拷贝数应高于1000cps/mL)或丙型(如抗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型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

  13. 不受控制的急性危及生命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14. 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受试者当前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不受控制或症状性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血液动力学不稳定或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定义的任何3级或4级心脏疾病)。

  15. 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4周接受过大手术。

  16. 存在既往或并发恶性疾病,但以下情况除外。a.经过充分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导管原位癌。b.采用手术或放疗根治性治疗的局部前列腺癌;或经激素治疗后稳定。c.受试者至少2年内未患的其他癌症。

  17. 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会对受试者参与研究的风险获益造成不利影响、干扰研究的完成、研究结果评估或解释的任何身体、精神或其他病症,以及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18.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1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所有生理上具有受孕能力的女性,除非在研究期间和Uproleselan/安慰剂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入组研究前闭经至少1年且卵泡刺激素(FSH)血清水平符合绝经后状态(>28U/L)的绝经女性将被视为无生育能力。高效避孕措施包括:a.与男性伴侣完全禁欲。b.Uproleselan/安慰剂给药前至少6周接受了女性绝育手术(已施行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的双侧卵巢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在仅进行卵巢切除术的情况下,通过随访激素水平评估确认该女性生殖状态后,受试者才有资格入组。c.男性绝育(筛选前至少6个月)。对于入组研究的女性受试者,输精管切除(结扎)的男性配偶应为其唯一伴侣。d.同时采取以下两种避孕措施:i.注射、经皮或植入激素避孕法或其他具有效果同等(失败率<1%)的激素避孕法,但宫内节育器除外(因感染和出血的风险而被排除)。ii.屏障避孕法:含或不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乳膏/阴道栓的避孕套或宫颈帽(子宫帽或宫颈帽)。

  20. 对于研究期间以及Uproleselan/安慰剂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性生活活跃且不愿意使用避孕套的男性,除非他们已接受输精管切除(结扎)术绝育(筛选前至少6个月),否则将从研究中排除。

开展医院
天津市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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